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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無牌「本土校」 教局依法無打壓

2017-05-25
■楊潤雄指,任何機構提供教育課程,而學生人數達到《教育條例》中「學校」的定義,須受該條例規管。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楊潤雄指,任何機構提供教育課程,而學生人數達到《教育條例》中「學校」的定義,須受該條例規管。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由「本土研究社」開辦的所謂「香港民間學院」,無牌營辦各類收費學術課程。教育局在接獲投訴並經巡查後,於今年3月以涉嫌違反《教育條例》向負責人發出書面警告,惟反對派就指稱這是「政治打壓」云云。署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昨日強調,教局執法主要根據的是課程的目的、內容和運作模式等參與人數等客觀因素,決定相關的課程是否屬於《教育條例》所指的「教育課程」而需要註冊,並不會針對某一類型學校或其背景而執法。

根據《教育條例》第三(1)及第十條,任何院校、組織或機構,只要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即須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

立法會社福界議員邵家臻昨日在大會上質詢,要求教局解釋在執行《教育條例》有關條文時,如何理解「教育課程」的涵義,及大學、非政府機構或民間團體舉辦文化交流活動而沒有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是否屬違法,而應邀來港出席該等活動的海外學者或文化工作者會否被視為在港非法工作等等。

楊潤雄:3年發153警告

楊潤雄回應說,根據《教育條例》,任何機構提供教育課程,而學生人數達到《教育條例》中「學校」的定義,便須按《教育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註冊或臨時註冊為學校,並受該條例規管。

他透露,過去3年,教育局就營辦未經註冊學校,而向有關人士發出書面警告的個案共153宗,檢控個案則有25宗(見表)。教育局會考慮課程的目的、內容和運作模式,決定相關的課程是否屬於《教育條例》所指的「教育課程」。純粹教授技能、技巧;舉辦興趣活動班,如繪畫班、舞蹈班、戲劇班等,沒有提供教育活動,並不屬於《教育條例》的規管範圍,毋須註冊為學校。

針對交流活動,《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四條訂明,任何人如未獲發牌當局發給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經營或使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即屬違法。

楊潤雄指出,根據有關條例附表一就「娛樂」所列舉的定義,包括了演講或故事講說,故在公眾場所舉辦包含演講或故事講說的活動或會視為「公眾娛樂」,舉辦有關活動須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訪客活動 視是否涉僱傭報酬

至於海外學者或文化工作者出席本地文化活動一事,他表示,根據現行法例,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者外,任何人如欲來港就業,均須先申領相關入境簽證或進入許可。任何人如獲准以訪客身份進入香港,未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事先批准,在港逗留期間不得接受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楊潤雄補充,訪客在港逗留期間參與文化活動是否構成僱傭工作,須視乎個別活動的實際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而考慮的因素包括活動是否屬商業性質或涉及僱傭合約、報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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