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中國經濟 > 正文

中證監修改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規定

2017-05-27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 資料圖片■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監會在總結前一段實踐經驗和有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將修改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若干規定,滬、深證券交易所也將完善相應的交易規則,引導上市公司有關股東減持行為規範有序進行。同時,中證監擬進一步完善可轉債、可交換債發行方式,將現行的資金申購改為信用申購。

鄧舸昨天在新聞例會上指出,證監會在監管工作中一直持續關注相應的效果及問題。總的來看,此前相關規定在規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行為,促進上市公司穩健經營、回報中小股東,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重視的新情況、新問題,證監會對此高度重視,專門組織力量進行了研究評估。

避免清倉式減持衝擊市場

少數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以及對公司經營管理有影響力的股東清倉式減持、斷崖式減持等現象對市場穩定運行造成一定的衝擊,在市場已引起廣泛關注。證監會此前已表示將查處股東減持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可轉債等發行改為信用申購

另外,鄧舸指出,現行可轉債、可交換債的發行採用資金申購方式,易產生較大規模凍結資金,對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造成一定的擾動。2015年至今發行的可轉債,發行期間平均凍結資金規模為發行規模的93倍,單隻最大凍結資金量近5,400億元人民幣。

證監會將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個別條款進行修訂,擬借鑒新股發行經驗,將現行的資金申購改為信用申購,以避免可轉債或可交換債發行時凍結大量資金對債市的影響。

擬建立網上申購違約懲戒機制

據悉,取消申購環節預繳款後,為約束網上投資者獲配後不繳款的失信行為,將建立統一的首次公開發行(IPO)和可轉債、可交換債網上信用申購違約懲戒機制。

新辦法規定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三次中籤後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六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申購。

承銷商還可根據發行規模設置合理的網上申購上限。而可交換債的網上發行由現行時間優先的配售方式調整為與可轉債相同的搖號中籤方式進行分配。

對於網下投資者,承銷商今後不再按申購金額的比例收取保證金,基於管理承銷風險的考慮,可向網下單一申購賬戶收取不超過50萬元的申購保證金,並在發行公告中明確約定網下投資者違約時申購保證金處理方式。

鄧舸表示,鑒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同時具有公眾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性質,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享受同公募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相同的優先配售待遇。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