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紹鈞昨日在庭上自辯。 資料圖片去年初旺角暴動事件,5名被控暴動罪的激進示威者,經過近半個月審訊,全被裁定合共3項暴動罪表證成立,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續審。除被告陳紹鈞(48歲)自辯及傳召證人外,其餘4名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辯方證人。陳昨日在庭上自辯稱,當日他只是拍攝、拍照及觀察周圍發生的事,形容自己為「公民記者」,並非要參與當日發生的事件。
案中5名被告依次為運輸工人楊子軒(18歲)、羅浩彥(20歲),無業漢陳紹鈞(47歲),旅行社職員孫君和(27歲)及工人連潤發(25歲),共涉及3項暴動罪。陳紹鈞及孫君和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楊子軒、羅浩彥及連潤發則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各被告於2016年2月9日(年初二)凌晨於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稱拍片為被控者作證據
報稱近年沒有工作、全職照顧兩名子女的陳紹鈞昨日供稱,自2014年起常會在有政治、社運等事件時到現場拍片記錄事件,除以便將來重溫,若有人面對警方的拘控,他亦會提供影片替被控者作為證據,有時亦會向網媒提供現場片段。
他辯稱,自2014年底至被捕期間,他曾到旺角拍片接近200次,每次都會帶備DV機、自拍棍等,並會將運動攝錄機掛在胸前拍攝,亦習慣攜帶背囊、鴨嘴帽及口罩。
陳指當日清晨6時原已收拾好行裝準備離開,以接替上班的妻子照顧子女,但他接到妻子電話指當日放假,故他便多逗留一會。至約7時10分,他看到警方向前推進,「當時諗都冇諗過,潛意識就轉身走。」並沿洗衣街方向離開。
他強調,其間「絕對無」持磚或掟磚,惟走到洗衣街時被警長推跌,大腿被打了數下後,便被警方拉起及拘捕,其間他不知道掛在胸前的攝影機掉落,最終更遺失了。
陳續說,當時警長並無對他講話,但感覺需向警方清楚表明自己沒參與或做過不當行為,故他當時說:「我冇掟過石!」他強調當日只是拍攝、拍照及觀察事件。陳的辯護律師透露,將傳召兩名證人作證。案件押後至本周三續審。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