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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管理費限5%以內

2017-06-10

香港文匯報訊 外電消息透露,中國監管部門發文擬規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浮動管理費的收取,要求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可提取業績報酬的公募基金,引入跟投機制、規範提取條件並設置管理費上限,加強和投資者利益綁定。其中,基金每年收取總管理費用不得超過考核期內平均資產規模5%。

基金經理須具五年經驗

據路透獲得的相關文件初稿顯示,浮動管理費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與業績表現直接掛u的基金。根據收費方式不同,浮動管理費基金可以分為「支點式」上下浮動管理費基金和提取「業績報酬」浮動管理費基金兩類。

文件並要求,浮動管理費基金的基金經理,應當具備五年以上股票型或混合型或債券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或者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股票和債券投資管理工作且擔任投資經理五年以上。

浮動管理費基金基金經理的年度績效收入中,不少於30%的部分應當遞延發放,遞延時間不少於兩年。提取業績報酬基金應當採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考核期內不得開放申購、贖回(採用逐筆計提法計提業績報酬的浮動管理費基金除外),確保基金管理人、投資者責權對等、風險和收益匹配。

此外,提取業績報酬基金應當引入發起式資金。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其中,發起式資金中,管理該業績報酬基金的基金經理出資比例應當不低於10%。發起式資金對應的基金份額應當鎖定,在業績報酬基金運作期間不得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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