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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公佈司法解釋:依法懲處組織賣淫等犯罪

2017-07-24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法、最高檢日前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於7月25日起實施。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就《解釋》的起草背景、主要內容和亮點等進行了解讀。

突出對特殊群體保護

最高法刑四庭負責人表示,此次公佈的《解釋》有兩個亮點,一是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的保護。《解釋》在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情節嚴重」標準及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中,對於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參照組織普通人員賣淫的人數標準減半設置,以體現對這類犯罪依法嚴懲。對患有嚴重性病的人進行特殊規定,是出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身體健康權益的目的。對於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進行特殊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這三類人屬於弱勢群體,應進行特殊保護。

《解釋》第六條對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的規定中突出了對於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保護,即強迫幼女賣淫的,不需要人數的限定,只要強迫幼女賣淫的,就屬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

二是《解釋》關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中,對於引誘賣淫罪與容留、介紹賣淫罪規定了不同的人數標準。《解釋》將引誘他人賣淫與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分別對待,對於引誘他人賣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數的限定,即只要引誘一人賣淫即構成犯罪;而對於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規定容留、介紹兩人以上構成犯罪。認定引誘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標準也參照容留、介紹賣淫「情節嚴重」的標準減半。

此外,針對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感染上愛滋病病毒的行為,該負責人稱,《解釋》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以傳播性病罪從重處罰;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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