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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通關程序曾探討6構思

2017-07-26

1. 修改香港基本法

否決原因:

香港基本法具有莊嚴地位,不應輕言修改

2. 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否決原因:

■通關程序涉及眾多法律條文,難以清晰界定哪些內地法律應或不應歸類為通關程序的法律

■基本法規定,僅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可納入附件三,納入「一地兩檢」容易引起爭議

■第十八條的意思是由香港特區政府實施相關全國性法律,及在香港整個區域範圍適用,惟落實「一地兩檢」時是由內地人員依內地法律為旅客辦理通關程序,且只在某個特定地點適用

3. 另立全國性法律

否決原因:

■在實際上不可能事先決定哪些內地法律是執行內地通關程序所必須的法律

■處理清關、出入境及檢疫事宜的法律是否屬於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有關規定,法律上存在意見分歧

4. 「北南行分站一地兩檢」

否決原因:

■深圳北站或福田站均已啟用,難以改造容納相關的通關設施

■該方案要求南行乘客必須在設置口岸的內地高鐵車站中途下車,將大大影響了高鐵的吸引力

5. 「車上檢」

否決原因:

■車上環境相當局限,將不能應付運作需要,還有人手、儀器等各種限制

■西九龍站至第一個內地車站(即福田站)之間的車程僅14分鐘,而由港深邊界至福田站的車程更短,只有約3分鐘,要在短促時間內為車上所有乘客完成通關程序並不可行

6. 「兩地兩檢」

否決原因:

■此舉局限乘客僅可在有設置口岸的內地車站下車,對乘客將會相當不便

■增加鐵路營運的複雜性

■「兩地兩檢」將限制由香港可直達的內地城市數目,損害廣深港高鐵的效益

資料來源: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一地兩檢」安排立法會討論文件內容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姚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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