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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擬立法處置非法集資 防控金融風險

2017-08-25
■社區舉行展覽,教育市民慎防非法集資所騙。 資料圖片■社區舉行展覽,教育市民慎防非法集資所騙。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近期內地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擾亂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開《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擬通過立法形式遏制非法集資高發蔓延勢頭,加大防範和處置力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該稿明確,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或應知涉嫌非法集資,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等情形,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責。

上述徵求意見稿,由中國銀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所起草。銀監會就此說明表示,當前中國非法集資案件的突出問題包括三方面,首先,發案地域相對集中,部分地區風險突出,下鄉進村趨勢明顯,跨省非法集資案件大量增加。第二,涉案領域集中在網絡借貸平台、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農民合作社、房地產業、地方交易場所等重點風險領域。特別是非法集資組織化、網絡化趨勢日益明顯,線上線下相結合,風險積聚迅速。第三,集資方式以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投資理財等為主,以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私募股權投資等名義的非法集資層出不窮,迷惑性強,辨別難度大。

明確省政府為第一責任人

對於非法集資的定義,徵求意見稿明確,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的行為。銀監會指出,制定該條例的總體考慮,首先是防打結合,打早打小,要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和舉報獎勵制度。徵求意見稿明確省級人民政府是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求落實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對於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源頭治理是根本,刑事打擊是後續手段,該稿對非法集資行政調查作明確規定,並在案件移送、協調配合等方面與刑事司法程序作了銜接。

在法律責任方面,該稿明確,單位或個人發起、主導或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情節嚴重的,將處集資金額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協助非法集資的,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法制辦表示,社會各界針對《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可在9月24日前向該辦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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