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公開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受賄案,對被告人黃興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在199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逾4,003萬元。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興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鋻於黃興國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