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蟲泰辱旗罰5000 84%市民嫌輕

2017-09-30
■鄭松泰去年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將國旗及區旗倒插,被判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罪名成立,共判罰5,000元。 資料圖片■鄭松泰去年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將國旗及區旗倒插,被判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罪名成立,共判罰5,000元。 資料圖片

不滿玷污國家尊嚴毋須入獄 籲律政司上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熱血公民」主席、立法會議員鄭松泰(蟲泰),去年10月涉嫌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將建制派議員桌上的國旗及區旗倒插,其後被警方拘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昨日在東區法院作出判刑,鄭松泰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毋須入獄,各被判罰款2,500元,即共判罰5,000元。根據「經濟通×晴報」聯合舉辦的網上民調,截至今晨零時30分,193名投票者中有84%不滿輕判。律政司則回應指,會小心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主控官的報告法律原則,再決定會否就案件覆核刑期。

案中辯方早前曾爭議,稱侮辱國旗僅限對國旗作出實體接觸,如焚燒、踐踏、弄污和毀損等,令旗幟實質狀態有改變的行為,而「玷污」則只是性質上的破壞。裁判官鄭念慈昨裁決時不同意該說法,指有關條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是保護國旗、區旗的尊嚴。

「玷污」不局限實質上弄污

他續說,根據案例和英漢詞典的詮釋,「玷污」亦包括污辱、使其聲譽受損的意思,不局限於實質上的弄污或損毀,認為「玷污」一詞是已包含羞辱的意思,並不受限制於物質的程度上。法庭不需要用狹義去詮釋「玷污」一字。

針對另一爭議點,被告的倒插國旗行為是否可稱為玷污國旗及區旗,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日於現場倒插國旗的行為,任何正常人都會理解到此舉會破壞國旗及區旗的尊嚴。

即使如辯方所稱,被告當時「小心翼翼」地把國旗及區旗倒插,或者目的只是吸引議員返回座位,但他連續兩次故意、公開地倒插旗幟,行為已屬於用「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區旗。

就有指涉案國旗及區旗不符合正規國旗規格的說法,裁判官認為,涉案的國旗及區旗無論於比例、顏色等方面已可令人認出正是中國國旗及香港區旗,已屬玷污國旗之舉。

辯方在求情時聲稱,鄭松泰已婚、育有一個未滿3個月的女兒,鄭為理大文學士及北大社會學博士畢業生,不單是立法會議員,更為半職大學講師,「心繫香港」。在案發日倒插國旗區旗,原意是希望令離席議員返回座席,以免流會,並無「惡意」。相對以往案例而言,是次乃最輕微的玷污方式,希望法庭以簽簿守行為及罰款形式處理。

裁判官考慮被告無案底,「心繫社會事務」,本案無事先計劃,且並非以焚燒的方式侮辱,罪行相比下不算嚴重。惟考慮到他於立法會連番犯案,故決定兩罪各判罰款2,500元,即共罰款5,000元。

鄭囂張稱檢控「無聊」

鄭松泰在交付罰款後在庭外稱,是次的裁決結果是「意料之內」,又聲言當日建制派集體流會是「無聊」事件,故當日亦以無聊行為回應,結果又招致他面對「無聊檢控」,純粹是「佢無聊,我無聊」,又稱會與其律師團隊研究考慮有否上訴機會。

據稱,鄭松泰在是次判刑中未被判處監禁,故定罪將不會影響其立法會議席或將來的參選資格。就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曾就事件提出譴責動議,鄭指對方現在理應「撤回動議」,但又稱「佢想點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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