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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辱國勿輕饒 促提刑期覆核

2017-09-30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鄭松泰侮辱國旗及區旗兩項罪名成立,每項控罪僅罰款2,500元。多名法律界及政界中人指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侮辱國旗如同侮辱國家,裁判官是次的判刑過輕,起不到阻嚇作用,更可能產生壞影響,引發其他人以為只要有5,000元在身,就可以任意侮辱國家,律政司應提出刑期覆核。

劉漢銓:涉國家尊嚴罪行嚴重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劉漢銓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強調,侮辱國旗等同侮辱國家,罪行嚴重,而根據《國旗及國徵條例》,違法罰則可以判處監禁,但是次鄭松泰只獲判罰款5,000元,量刑未免過輕,更會帶出不良的後果,「是否有5,000元就可以任意侮辱國旗?」事件涉及國家的尊嚴,律政司應該考慮提出上訴。

馬恩國:行為如教堂內燒聖經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鄭松泰案發時是以議員身份,出席立法會會議時侮辱國旗,與在公園、私人地方內違法有很大的分別,有如在教堂內燒聖經,直接損害了國家的尊嚴。

他續說,根據《國旗及國徵條例》第七條,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五級刑罰與入獄3年,《刑事程序條例》113(B)已寫明,第五級刑罰為25,000元至50,000元,是次的罰款僅屬第三級。由於案情嚴重,律政司應提出上訴。

劉國勳:罰款難起警戒作用

曾在案中擔任證人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尊重法庭的判決,但認為僅罰款5,000元似乎難起警戒作用,又坦言在保障言論和表達自由的同時,不能沒有規限和邊界,特別是香港社會不斷有關於「一國兩制」的討論,學界更出現鼓吹「港獨」的情況,而這些侮辱國家,破壞「一國兩制」的言行絕不能容忍,特區政府應依法追究。

葛珮帆:將討論應否DQ議席

民建聯議員葛珮帆指出,國旗象徵着國家的尊嚴,不容侮辱,而鄭松泰在離開法院時更聲言是次檢控「無聊」,反映他毫無悔意,法庭的判罰未能對他起到足夠的懲誡作用。

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四十九B(2A)條就譴責鄭松泰的議案成立了的調查委員會,身為委員的葛珮帆指出,委員會將以是次法院的判決作調查基礎,討論會否譴責鄭松泰行為不檢,及罷免他立法會議員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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