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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聲明堅守原則

2017-10-20

■2012年就律政司司長在外傭居港權案尋求人大釋法聲明:

避免在案件待決期間,對案件作高調評論或無謂揣測,以免製造任何不必要的壓力和干擾。

■2014年就集體違抗法庭命令聲明,及2015年時任公會主席譚允芝就聲明的解釋:

現時,法庭正在考慮禁制令應否繼續生效還是解除,當會以聆訊中所聽取的證據和陳詞作為判決的基礎。(聲明內容)

「佔領」行動的支持者公開詆毀法官介入,而政治人物、儘管那些是法律界人士,也加入批評行列,或者支持那些說法。大律師公會已經解釋過,如果一個人覺得法庭作出的命令是錯誤的、完全不應作出的,他可以在庭上挑戰。不過,在擱置命令之前,就需要遵循它。......我相信這份聲明展示大律師公會尋求在政治之上,同時堅持會批評特區政府及反對派雙方。更重要的是,這顯示大律師公會自然不過的角色:堅持和維護司法獨立、香港法院的尊嚴和權威。(譚允芝解釋,中譯)

■2015年就第二輪政改諮詢的意見書摘要:

最近社會上就「8.31」決定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性議論紛紜,日前更有市民就「8.31」決定在港的有效性向法庭申請,准予就此進行司法覆核。此爭議既已進入司法程序,亦不在諮詢範圍之內,因此本會認為現階段不宜就此議題發表意見。

■2016年就人大可能針對立法會宣誓事件釋法之聲明:

有關宣誓是否合法,和立法會主席裁決權等問題,均應留待特區法院在本地司法制度內處理,以讓法庭就所要求的宣告和命令作出公正的判決。

■2016年就人大解釋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聲明:

就無效宣誓的法律後果的問題,實際上已進入司法程序,在有關案件中交由法庭處理及等候判決。

資料來源:大律師公會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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