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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附過去聲明意見書逐點反駁歪論

2017-10-20
■香港文匯報於上月19日已作報道,質疑郭榮鏗對大律師公會斷章取義。■香港文匯報於上月19日已作報道,質疑郭榮鏗對大律師公會斷章取義。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大律師公會上月發表聲明,指當時仍有高鐵「一地兩檢」的案件,故不宜評論有關法律問題。不過,身為公會前主席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及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卻指稱公會曾多次在案件審訊期間「發表意見」,包括外傭居港權案、法庭就「佔領」行動頒發禁制令、政改及宣誓風波,郭榮鏗更聲稱公會「請勿假借專業」,否則「聲譽必然掃地」。公會昨日向郭榮鏗發公開信,批評對方言論不真確、不合理、斷章取義,涉及嚴重誹謗,並以當時的聲明或意見書內容逐點反駁對方。

有傳媒上月報道稱,大律師公會轄下的憲制及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有關「一地兩檢」的意見書草擬本中,「高度懷疑」將「內地口岸區」視作香港以外範圍能否不違反香港基本法,但公會的執委會拖延公佈有關結論,更決定不就「一地兩檢」發表立場。公會隨即發表聲明,批評有關報道不盡不實,並指正深入研究及討論有關法律問題,又提到當時仍有「一地兩檢」相關案件,不宜評論有關法律問題。公會前主席譚允芝也指,公會一貫不會在案件審訊前發表意見,以免向任何一方施壓。

郭榮鏗當時針對譚允芝的言論在facebook發帖,聲稱大律師公會過去多次在案件審訊期間發表意見,包括外傭居港權案、法庭就「佔領」頒發禁制令、政改及宣誓風波,「其中一次(指宣誓風波)更是譚允芝仍為公會主席時發生。」他之後又在報章撰文,聲言公會並無「避談待決案件」慣例(即Sub Judice Practice),「請勿假借專業,隱藏那些有道理但忤逆當權者的意見。否則,公會的聲譽必然掃地。」

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昨日去信郭榮鏗,批評對方言論暗示公會以「避談待決案件」為擋箭牌,打壓與特區政府立場牴觸的意見,是嚴重誹謗,內容不真確、不合理,建基於不確事實及對公會聲明和意見書的斷章取義,又指言論已引起會員關注,故要發公開信糾正不實之處。

外傭居港權案籲各界勿評論

對於2012年公會就外傭居港權案的聲明,公開信指聲明第三段提到,公會當時未有評論律政司司長建議提請人大釋法,是因為有關事件有待終審法院裁決,不宜對法律理據置評,第七段更呼籲各界「避免在案件待決期間,對案件作高調評論或無謂揣測,以免製造任何不必要的壓力和干擾」,而公會在餘下部分表達的關注也與終院案件無關。

「佔」聲明「避談待決案」

至於針對「佔領」期間法庭頒發禁制令的聲明,公會強調該聲明旨在維護司法獨立和法院權威,既無點出禁制令的優點,也無違背「避談待決案件」的慣例,而譚允芝也在2015年一次演說中解釋此聲明:「如果一個人覺得法庭作出的命令是錯誤的、完全不應作出的,他可以在庭上挑戰。不過,在擱置命令之前,就需要遵循它。」譚允芝當時又指,大律師公會尋求在政治之上,同時堅持會批評特區政府及反對派雙方。

2015年,特區政府制定以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為基礎的政改方案,並展開第二輪諮詢。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摘要中提到,社會就「8.31」決定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性議論紛紜,更有人就「8.31」決定在港的有效性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此爭議既已進入司法程序,亦不在諮詢範圍之內,因此本會認為現階段不宜就此議題發表意見。」

在去年的宣誓風波中,大律師公會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前後均發表聲明。公開信表示,兩份聲明都無講到人大釋法的優點,也沒有評論當時的待決案件。

大律師公會強調,郭榮鏗提到的5份聲明或意見書,都無證明其暗示是正確的,也無象徵「避談待決案件」慣例已經消失,相反證明公會緊隨這慣例。

公會聲明堅守原則

■2012年就律政司司長在外傭居港權案尋求人大釋法聲明:

避免在案件待決期間,對案件作高調評論或無謂揣測,以免製造任何不必要的壓力和干擾。

■2014年就集體違抗法庭命令聲明,及2015年時任公會主席譚允芝就聲明的解釋:

現時,法庭正在考慮禁制令應否繼續生效還是解除,當會以聆訊中所聽取的證據和陳詞作為判決的基礎。(聲明內容)

「佔領」行動的支持者公開詆毀法官介入,而政治人物、儘管那些是法律界人士,也加入批評行列,或者支持那些說法。大律師公會已經解釋過,如果一個人覺得法庭作出的命令是錯誤的、完全不應作出的,他可以在庭上挑戰。不過,在擱置命令之前,就需要遵循它。......我相信這份聲明展示大律師公會尋求在政治之上,同時堅持會批評特區政府及反對派雙方。更重要的是,這顯示大律師公會自然不過的角色:堅持和維護司法獨立、香港法院的尊嚴和權威。(譚允芝解釋,中譯)

■2015年就第二輪政改諮詢的意見書摘要:

最近社會上就「8.31」決定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性議論紛紜,日前更有市民就「8.31」決定在港的有效性向法庭申請,准予就此進行司法覆核。此爭議既已進入司法程序,亦不在諮詢範圍之內,因此本會認為現階段不宜就此議題發表意見。

■2016年就人大可能針對立法會宣誓事件釋法之聲明:

有關宣誓是否合法,和立法會主席裁決權等問題,均應留待特區法院在本地司法制度內處理,以讓法庭就所要求的宣告和命令作出公正的判決。

■2016年就人大解釋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聲明:

就無效宣誓的法律後果的問題,實際上已進入司法程序,在有關案件中交由法庭處理及等候判決。

資料來源:大律師公會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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