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三權分置」: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草案規定,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2. 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
3. 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
4. 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
■資料來源:新華社及全國人大網
1. 關於「三權分置」: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草案規定,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2. 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
3. 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
4. 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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