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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報250萬存款 公屋申請人罰款1.3萬

2017-11-2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一名公屋申請人因填寫申請表時,隱瞞自己擁有近250萬元存款,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庭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監14天准緩刑兩年,另須罰款1.3萬元。

案情透露,2016年7月左右被告向房屋署遞交一份公屋申請表,申報自己只擁有約2.7萬元銀行存款。房署同年9月調查揭發,被告只申報了一間銀行的戶口,而刻意隱瞞在另一間銀行的綜合理財戶口,當中包含3個港元戶口及一個人民幣存款戶口,金額多達248萬元。

該名公屋申請人最後因涉嫌違反《房屋條例》第二十六(1)(c)條,而被落案控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

房屋署提醒公屋申請人,如違反《房屋條例》第二十六(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的陳述,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6個月以及罰款5萬元,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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