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的設立原意是協助打工仔作退休儲蓄,相信大家都知道,計劃成員一般要到65歲退休時,才可提取已累積的強積金。但法例容許成員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在65歲前提早提取強積金,而永久離開香港是其中一個情況。
計劃成員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出申請,須作出法定聲明。惟積金局發現近年有中介公司,懷疑教唆計劃成員到民政事務處「發假誓」,訛稱會永久離開香港,從而提早提取他們的強積金。有受託人在處理有關申請時,發現有可疑,於是向積金局舉報。經過初步調查後,積金局懷疑背後可能牽涉犯罪集團,透過教唆計劃成員「發假誓」來提取強積金,賺取高昂的佣金,積金局早前已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處理。
最高可罰10萬監禁一年
積金局提醒大家,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罰10萬元及監禁1年。過去亦曾有計劃成員因為以永久離港為理由,在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過程中,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判監禁。
積金局早在2014年修訂相關的法定聲明表格,在表格上面顯著地加強警告的字句,提醒計劃成員,虛假陳述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違者會負上刑法及可能留有案底。此外,積金局亦設有一個資料庫,儲存計劃成員以永久離港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資料。當積金局發現有可疑個案時,或會透過入境處查核有關計劃成員的出入境記錄,亦可能要求計劃成員的僱主協助調查,以核實成員永久離港的真確性。
其實強積金是大家退休保障的一部分,除了特殊情況外,成員應在退休時才提取。計劃成員千萬不要受到不法分子的誘導及教唆,作虛假陳述,以提早取回強積金,並因此而犯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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