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國際研究部原材料行業總分析師兼執行董事 趙東晨
國家發改委、能源局日前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以及《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預計反會擴大短期波動
此次管理制度出台意在平抑煤炭市場波動,以此為基礎逐步建立多層次的煤炭市場儲備體系,以庫存管理作為調節器熨平市場波動,增強煤炭供應保障的彈性。
實施管理制度的影響分析如下:
1)對於電廠等煤炭消費企業,在用煤高峰到來前對其最低庫存要求將導致電廠在此階段進行集中補庫。
2)由於煤炭日耗標準原則上根據電廠前30天平均耗煤量確定,可能導致電廠為保證在旺季過後滿足存煤天數要求而增加其用煤高峰期的採購需求。
3)以上階段性集中採購需求實質上將淡季的部分採購需求挪移至旺季,使得進入淡季後採購需求的滑坡更為顯著。
4)在煤耗旺季,前述電廠的集中補庫極可能同安全檢查、運力瓶頸等供應側的限制因素重合。
不過,上述可操作性不強:
1)以行政手段干預市場機制存在隱患,監管操作難度較高。
2)對電廠的最低庫存要求與部分地方政府分配電力生產的標準相悖。
3)距離政策實施僅留有不足一個月的緩衝期,略顯倉促。
供需不平衡 催生投資機會
考慮到政策層面對於長協價格的嚴格監控,煤炭供需緊平衡對價格的推動作用將聚焦體現於僅佔40%的現貨交易部分,這無疑將擴大市場價格的波動幅度。而庫存管理制度的出台將進一步加劇煤炭供需的階段性不平衡,進而在二級市場上催生更多價格驅動下的階段性投資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