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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籌款未獲批准 可囚3個月

2018-01-03

就各反對派組織以至個人在元旦遊行期間,在沒有申請情況下公然向市民籌款,民政事務局昨日在回應香港文匯報查詢時回應,任何人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進行籌款活動,警方有權根據該條例向其提出檢控,有關單位可被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發言人指出,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二百二十八章)第四(17)(ii)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為慈善以外任何其他用途進行籌款,需要持有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任何人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進行籌款活動,警方有權根據該條例向其提出檢控,有關單位可被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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