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世情瞭望台 > 正文

美多州無法例保障 「什麼也可監視」

2018-01-05

與全球很多地區相比,美國的私隱條例相對寬鬆,尤其科技監控部分。一般而言,企業在辦公室內監控員工都不會犯法,不少企業更會在僱傭合約內列明員工需要被監控,令打工仔「避無可避」。

除了加州和緬因州外,美國大多數州份都沒有法例保障員工私隱,企業可以隨意監控員工所有活動,除非超過一定界線,例如透過電腦視像鏡頭實時監視員工一舉一動,又或在員工下班後繼續監控其活動。2015年加州一名女子便入稟控告匯款公司Intermex,原因是她關閉了公司的手機全天候監控程式後被解僱。

美國《大西洋》雜誌去年亦曾關注這問題,指出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雖然保障公民免被無理搜查,但有關條文只適用於政府機構,「如果警察或聯邦調查局(FBI)要追蹤你的汽車,必須事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但如果你的老闆想追蹤你的電話,他隨時都可以這樣做。」雖然員工可入稟反抗,但僱主同時亦有很多辦法抗辯,例如辯稱員工在合約中同意被監控,一切只由法官判斷。

新監控軟件入侵性極高

史丹福大學法學院互聯網與社會中心私隱問題主管吉達里說:「(在美國)你什麼也可以監視。」他形容現時新式辦公室監控軟件具有極高入侵性,不但無處不在,而且是全天候,還可以隨時翻查調閱。 ■《衛報》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