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一早,山西省紀委監委第二執紀審查調查室主任周躍武如往常一樣,開始安排一天的工作。這個拿下了山西留置第一案,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海違紀違法案件的紀檢骨幹,在一年前,還是山西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
自2017年3月山西省、市、縣三級監委組建以來,山西省轉隸組建率先起動,曾發生「塌方式腐敗」的中國中部能源大省,逐漸用制度為所有公職人員築起反腐「堤壩」。
多頭管轄令案件擱置
2017年4月13日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發佈消息,省監委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副廳級)採取留置措施,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
作為全國首例見諸公開報道的留置案例,此案迅速引起廣泛關注。去年7月15日,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受賄罪判處郭海有期徒刑十三年,郭海當庭認罪。
不為人知的是,由於反腐敗力量分散,郭海案的查處延遲了3年。
山西省紀委第二執紀審查(調查)室主任周躍武是郭海案的經辦人,轉隸前任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的他介紹,早在此前3年多,山西省檢察機關就接到郭海涉嫌失職瀆職、造成企業嚴重虧損的舉報並對其立案,但由於《刑法》第168條規定國有企業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由公安機關管轄,就擱置了。與此同時,省公安廳、省國資委紀委也都對此案展開了調查。但由於多頭管轄,郭海案在案發後近三年裡,遲遲沒有結案。社會上對此議論紛紛:「郭海究竟有什麼能量,被調查三年居然還平安無事!」
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即在於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按照試點方案,試點地區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有效解決行政監察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等問題,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
試點中,山西省調整部分案件管轄權,明確《刑法》中第163條至169條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人員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罪名,一併調整為監委管轄。由此,郭海案很快成為「山西留置第一案」,僅用4個月就辦完。■新華社、《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