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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衝政總傷保安涉暴力

2018-01-17
■左起: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表示會接受終極判決,但又再三求法官考慮「公民抗命」動機「高尚」。■左起: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表示會接受終極判決,但又再三求法官考慮「公民抗命」動機「高尚」。

須為暴力非法集結定判刑界線 平衡保護市民與示威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雙學三丑」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就上訴庭改判他們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須判處即時監禁,提出終極上訴,特區終審法院昨開庭聽取上訴理據。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即使動機有多「好」都不能過火位,而上訴人聲稱要「和理非」,但就爬欄杆強闖政總範圍,導致保安受傷,明顯涉及暴力,又認為必須為暴力的非法集結定下清晰的判刑界線,平衡保護市民和市民示威權。常任法官鄧國楨亦指,上訴庭是要告訴年輕人,如越過界線,無論動機多「好」都要負責。法院是希望透過判刑,阻止其他人不要採用暴力的方式抗爭。

2014年9月26日晚上非法「佔領」行動前夕,包括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及前秘書長周永康的一批示威者,以暴力手段企圖衝入政府總部。

案件經審訊後,法庭裁定黃之鋒「非法集結」罪成,判罰80小時社會服務令;羅冠聰「煽惑他人非法集會」罪成,判罰120小時社服令;周永康「非法集結」罪成,判監3星期,緩刑一年。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刑期覆核,黃之鋒改判監禁6個月;羅冠聰改判入獄8個月;周永康則判監7個月。黃、羅兩人服刑69天後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周永康服刑83天後亦獲准保釋。

官:裁案不限於原審文件

3人的上訴案昨日由特區終審法院5名法官審理。黃之鋒和羅冠聰一方陳詞指,二人原審時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改判入獄,是「一罪兩判」,又稱上訴庭考慮了一些原審裁判官沒有作出的事實裁斷,將案件「重審」再判刑,屬於法律上犯錯。

馬道立回應指,上訴庭是考慮到各被告案發時的角色、涉及的暴力程度等作出刑期覆核,並定下判刑指引。今次上訴關鍵並非刑期長短或輕重,而是原則問題,上訴庭的判詞已提到,涉案的活動本身是和平集會,後來才演變成非法活動。上訴庭有考慮事發時,被告在台上的行為,現場發生了什麼事,以檢視被告有無煽動旁觀的市民。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稱,上訴庭不應該自己裁定案情,以新加的文件作判刑考慮。馬道立反問道:「是否即使原審文件不足以講述整件事,法庭都只能依賴原審文件?」他強調,法庭不應局限於原審的文件。

鼓吹「和理非」 被截停應舉手

代表羅冠聰的大律師彭耀鴻聲言,上訴庭只應看原審判刑在原則上有否犯錯 ,是否明顯過重或不足,及應考慮羅的動機,又聲言「佔領行動」是鼓吹和平、理性、非暴力,現時三人的刑期「big jump」被重判,將造成寒蟬效應,令其他人不敢表達意見。

不過,馬道立指在考慮動機時,「公民抗命」是重要的,但即使動機有多「好」,都不可過火。上訴方爬欄杆進入政總東翼前地,導致保安受傷,明顯涉及暴力,而上訴庭的判刑是要為暴力的非法集結定下清晰界線,平衡保護市民和市民示威權。

周永康一方陳詞時則稱,上訴庭判刑時,應考慮「公民抗命」的「高尚品格」。鄧國楨反駁,上訴庭的指引是要告訴年輕人,如越過界線,無論動機多「好」都要負責,並可防止他人參與涉及暴力的集會,並無犯錯,又揶揄上訴人鼓吹「和理非」,在被截停時就應該立刻舉高雙手、不前進,示威亦已達到目的。

年輕犯索報告屬指引非必要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在陳詞時指,上訴庭將判刑由社會服務令改為用10個月監禁做量刑起點,倘終院認為是大躍進「big jump」,屬判刑過重,律政司建議可下調刑期。

他解釋,倘終院認同上訴庭的覆核無原則上犯錯,但同時又認為上訴庭的改判過重,可考慮下調刑期,或重定刑期,讓3人得以即時獲釋,惟強調律政司並非要求法庭要如此判刑。

針對上訴方聲稱上訴庭在判「雙學三丑」監禁前未有索取非監禁式刑罰報告,梁卓然指,為16歲至21歲年輕犯人索取非監禁式刑罰報告只是指引性而非必要性,並引述過往案例指,即使有犯人未滿21歲,區域法院亦沒有為該犯人索取報告,而是直接判囚。

特區終審法院法官昨聽畢雙方陳詞後,宣佈押後裁決,三名上訴人繼續獲准保釋。

3人散庭後均稱希望有「正面結果」,而黃之鋒承認自己情況「比較特別」,因為今日 ( 周三 ) 還要面對「佔旺」藐視法庭案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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