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經常借遊行集會籌款,惟一直被質疑並無向民政事務局申領所需的牌照,涉嫌違反法例的規定。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昨日證實,民政事務局局長過去5年共批出16個相關的許可證,惟獲批准的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並不涉及公眾集會及遊行。如接獲投訴,警方會跟進調查,包括相關活動是否涉及詐騙或其他刑事罪行、向有關人等或團體作出警告等。倘證據充分,警方會依法採取行動。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二百二十八章)第四(17)(ii)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為非慈善用途進行籌款活動,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但已獲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許可證者除外。不過,香港文匯報多次揭發反對派團體在「七一遊行」、「元旦遊行」期間的街站擺放籌款箱,涉嫌非法籌款。
黃定光:加強執法遏歪風
民建聯議員黃定光昨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指近年有不少政黨等政治組織在公眾遊行路線沿途進行非法籌款活動。有市民認為政府應加強執法,以遏止此歪風蔓延。
他要求當局提供過去5年各政治組織在公眾遊行路線沿途進行籌款的活動宗數和所得捐款總額,及有關活動有否獲發許可證,和曾否就有關的非法籌款活動採取執法行動等。
劉江華在書面回覆中指出,警方沒有備存團體未獲發相關許可證而在公眾遊行路線沿途進行籌款活動的統計。而過去5年,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17)條共批出16個許可證,其中獲批准的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並不涉及公眾集會及遊行。
他介紹指,公眾遊行、集會的主辦者,須按《公安條例》以書面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出通知,處長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施加條件,並把有關條件在向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事先清楚列明,及上載警務處網頁供公眾瀏覽。
非法籌款 可囚3個月
對於涉及籌款並已知會警方的公眾活動,警方會在不反對通知書中,提醒公眾活動主辦方必須呼籲參與者在未獲發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進行任何籌款活動。在沒有獲發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的情況下舉辦相關活動,警方有權根據該條文向有關單位提出檢控,最高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就如何跟進有關的非法籌款個案,劉江華指,一般而言,民政事務局如接獲投訴,懷疑有人或團體未獲發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進行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會將有關資料轉交警方跟進調查。市民亦可直接向警方舉報任何懷疑未獲發許可證的籌款活動。
他續說,警方接獲有關轉介或舉報後,會作適當跟進,例如要求有關人士或團體提供證明文件、調查相關活動會否涉及詐騙或其他刑事罪行、向有關人士或團體作出警告等。如證據充分,警方會依法採取行動。
劉江華表示,警方會繼續與公眾活動主辦者保持緊密溝通,呼籲參加者在進行任何籌款活動前,必須事先取得相關的許可證。警方亦會繼續與相關政府部門保持聯絡,就任何涉嫌未獲發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的活動,根據相關法例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