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蔡競文) 證監會昨指出,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簡稱ICO)基本上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初創企業進行的眾籌活動。ICO發行人一般會徵詢律師、會計師及顧問等市場專業人士的意見,並在他們的協助下將所發售的加密貨幣建構為功能型代幣,藉此繞過《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監管範圍和規避證監會的監管。
業務須獲證監會牌照認可
該會曾於去年9月發出聲明,闡釋在ICO的安排或相關加密貨幣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時,須遵守的發牌及認可規定。
證監會亦告誡投資者防範ICO及加密貨幣所涉及的潛在風險,例如欺詐、流通性不足及定價欠缺透明度。此外,證監會在去年12月11日發出通函,解釋任何機構如提供任何與比特幣(Bitcoin)期貨合約或加密貨幣相關投資產品有關並構成「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均須向證監會取得適當的牌照或認可。
證監會指,若加密貨幣交易所與香港並無任何連繫,或並無就屬於「證券」的加密貨幣或「期貨合約」提供交易服務,證監會對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及ICO發行人未必有監管權力。然而,一旦發現有欺詐之嫌,證監會可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