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9月5日,發表有關ICO的聲明,指視乎個別ICO的事實及情況,當中所發售或銷售的數碼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須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 2017年12月11日,發通函指任何機構如提供任何與比特幣期貨合約或加密貨幣相關投資產品有關並構成「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均須向證監會取得適當的牌照或認可
■2018年2月9日,針對多家加密貨幣交易所及一些ICO發行人採取監管行動:
● 致函7家位於香港或與香港有連繫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警告它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買賣屬於「證券」的加密貨幣
● 致函7個ICO發行人,它們大多已確認有遵從監管制度,或已即時停止向香港投資者發售代幣
● 對漠視《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條文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重犯者,可能會採取進一步行動
香港文匯報記者 蔡競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