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社會民主連線」( 社民連 ) 主席吳文遠涉嫌前年向傳媒及在社交媒體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正被廉署調查,吳因而被控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名,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裁判官聽畢控方舉證後,裁定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聆訊押後至今日再續,預計吳文遠將會出庭自辯。
被告吳文遠(40歲)被控於前年4月5日到5月24日,向傳媒及於網上社交媒體披露馮程淑儀是調查對象,及就同一案件以投訴人身份向廉署作證人供辭。
吳在庭上否認觸犯《防賄條例》中的保密規定。
首兩項控罪指吳於2016年4月5日, 分別在facebook 及香港電台的訪問中,披露自己將就馮程淑儀案到廉署錄取口供;第三項則指吳於同年4月6日,在facebook、Twitter及Instagram上載自拍,披露他以投訴人身份到廉署作供。
控方傳召廉政公署高級調查主任劉偉賢出庭,劉作供指2016年4月期間他從網上擷取了不同媒體就涉案事件的報道,當中包括香港電台、TVB、nowTV、現代電視及東網等新聞影片,另外還有香港電台對吳文遠的電話錄音訪問。
劉亦確認事發後跟從上司的指示到吳家中檢查其手機,並在其facebook、Twitter 和 Instagram 中擷取相關圖片,亦發現吳於前年4月6日於廉署錄口供時的3張自拍照。
廉署總調查主任容禮明早前供指,他於4月5日透過電話告知吳,廉署將就其投訴立案調查,並邀約他於翌日在廉署總部會面,亦提醒他不要將舉報事宜向其他人提起,吳當時回答明白,但容其後卻在Yahoo看到有關吳作出舉報的報道。
供詞加須負刑責 吳簽同意
容於同日致電吳,再次提醒他不要向公眾談及案件內容,雖然沒有向吳提及披露案件須負上刑責,惟負責筆錄吳供詞的同事,已於供詞末段加入內容,指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不可向其他人披露受調查人身份和資料,吳簽署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