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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法律界促嚴正執法遏暴

2018-03-29

兩名選舉主任及多名建制派議員均接獲恐嚇信,內容涉及煽動他人「暗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兩名選舉主任等。多名法律界人士指,有關行為已經違反了《侵害人身罪條例》,可判最高監禁10年,認為特區政府必須嚴正執法,絕對不容有人利用暴力或恐嚇以達至某些政治目的。

馬恩國:最高可囚10年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時表示,根據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五條,任何人明知內容是威脅殺死任何人的信件仍將之送出,已觸犯了有關的嚴重刑事罪行,可判最高監禁10年。

他續說,是次事件表面上似乎涉及有組織犯罪,因為所有寄出的信件均是以一個協會或社團的名義發出,令人有理由懷疑該協會或社團來自一個骨幹成員,有計劃行刺或作出人身傷害的行為,而信件寄自日本,可能涉及國際犯罪行為。國際犯罪行為猖獗的今天,香港的執法部門必須正視並嚴厲處理。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有關信件明顯是針對兩位選舉主任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作出的死亡威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屬於恐嚇犯罪行為。根據罪行嚴重性,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但如案情嚴重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他續說,即使寄信人故意寄給立法會議員而非直接寄給他們的恐嚇目標,或會辯稱這些威脅並非直接對當事人作出,但根據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如使用某種方式作出或發佈威脅,意圖使該威脅達到有意令其受驚的人或有意影響其行為的人,而該威脅確實達到該人,非直接寄給當事人便不得作為免責辯護理由。

黃國恩憂礙選舉主任執法

黃國恩指出,在是案中,收信的立法會議員已將事件公開,受威脅者已得悉恐嚇的信息,很明顯屬於刑事恐嚇,而寄件者意圖以會殺死選舉主任及律政司這威嚇手段影響他們DQ「港獨」分子的決定,案情十分嚴重,或會影響將來選舉主任或其他公職人員無畏無懼執行選舉法例的決心,警方必須徹查。■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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