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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三問「鴻茅藥酒」案 質疑警權被濫用

2018-04-18
■「鴻茅藥酒」生產線。  網上圖片■「鴻茅藥酒」生產線。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廣東醫生譚秦東因在網絡上撰文稱「鴻茅藥酒」是「毒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近日對其進行跨省抓捕,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昨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回顧該案件,新華社發出三問:譚秦東的行為到底屬於民事糾紛還是涼城縣警方所稱的「涉嫌刑事犯罪」?警方跨省抓捕是否涉嫌濫用權力?「鴻茅藥酒」「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並對此展開調查。

涼城縣警方有權跨省抓捕粵醫生嗎?

2017年12月19日,譚秦東在廣州市用手機APP「美篇」發佈題為《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的文章稱,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老人並不適合飲酒,「鴻茅藥酒」通過電視廣告「誇大療效」,幕後推廣公司有巨大商業利潤。

幾天之後,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到涼城縣公安局報案,稱互聯網上有人對「鴻茅藥酒」進行惡意抹黑,「鴻茅藥酒」作為國藥准字號非處方藥,卻被稱為「毒藥」,其不實言論和虛假信息侵犯了商品聲譽,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給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今年1月2日,涼城縣公安局對此進行立案偵查。涼城縣公安局認為,譚秦東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於1月10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月25日,經涼城縣檢察機關批准,對其逮捕,並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涼城縣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文書顯示,該案於今年1月、3月兩次被退回補充偵查。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該事件在網上引發廣泛關注。涼城縣警方有權去廣東抓捕醫生嗎?

涼城縣公安局表示,鴻茅國藥的生產中心位於涼城縣,退貨退款造成的損失都發生在當地,屬於犯罪結果發生地,當地警方有管轄權。

對此,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管轄是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譚秦東在廣州上網發文,居住地也在廣州,即使要行使刑事追訴權,也應該由廣州公安機關啟動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殿明認為,警方雖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權力,但刑事拘留權是法律授予的重器,涼城縣警方在整個事件中行動如此迅速,是否有濫用權力的嫌疑,還值得商榷。

十年來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

「鴻茅藥酒」,到底是酒還是藥?

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鴻茅藥酒」的商品包裝上,標有「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婦女氣虛血虧」的字樣。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4月16日晚就「鴻茅藥酒」有關情況表示,非處方藥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的規定使用,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藥次數,不能擅自延長用藥療程,更不能擅自改變用藥方法或用藥途徑。

記者調查發現,從2008年起,江蘇、浙江、海南等多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數次發佈公示,要求停止「鴻茅藥酒」的銷售和廣告發佈,如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連續多年都將「鴻茅藥酒」廣告列為違法藥品廣告予以通告,認為「鴻茅藥酒」廣告「誇大產品功效,含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然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給「鴻茅藥酒」的廣告批文並未間斷。今年3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公告,稱「「鴻茅藥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的有關規定」。

對此,王殿明認為,「『鴻茅藥酒』註冊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監管部門並未對其經營行為進行有力的監管」。

醫生「吐槽」「鴻茅藥酒」值得動用警方嗎?

關於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藥酒」的動機,內蒙古警方和律師意見相左。涼城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介紹,譚秦東在接受訊問時表示,他發表文章是受朋友鼓動,想吸引讀者眼球,為的是「能出名」,所寫內容大部分來自互聯網。然而,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定鋒提供的譚秦東的申訴書上寫的卻是,自己的原始動機是「對『鴻茅藥酒』虛假廣告宣傳心存反感」。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認為,譚秦東身為醫師,提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對藥酒應當有所禁忌的觀點,並沒有捏造事實。另外,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針對的不是一般的批評者,而是企業的競爭對手。張建偉也認為,專業人員乃至社會公眾指出某一產品具有內在缺陷,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通過意見表達,是在行使監督權。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來打壓醫生,會壓縮社會監督的空間,損害公眾知情權。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明祥認為,譚秦東的言論即使有不對的地方,也至多是構成民事糾紛。當地警方不應干預民事糾紛,不應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要避免「民事糾紛刑事化」。警察是代表國家在執法,行使警權必須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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