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府監察議員行蹤是否必須及相關的?
答:通傳應變職務是協助政府司局長確保議案能適時審議,而政府人員只記錄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內公眾地方的行蹤,並不屬敏感資料。
問:政府監察議員行蹤,從未徵得議員同意,是否公平?
答: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及有合法的目的;議員身處的環境不屬私隱期望高的地方;所收集的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故不涉及不公平或不合法收集個人資料。
問:政府保留議員行蹤資料半年後仍未刪除,是否違例?
答:資料不具敏感性,且行政署已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包括在完成職務後將資料�蝪ㄐC
問:政府有否如實向私隱專員提供監察所得資料?
答:沒有證據顯示或理由相信政府的解釋與事實不符。
問:政府掌握的議員行蹤記錄,是否可合法公開?
答:資料使用者只可使用該個人資料於當初收集時擬使用的目的上。
問:政府記錄議員行蹤資料,有否公開透明的私隱政策?
答:《私隱條例》沒有規定有關私隱政策須作出書面通知。
問:會否制訂實務守則/指引,禁止政府監察議員的行為?
答:私隱專員已發出一系列的實務守則及指引資料予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