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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四罪齊發 刑毀可囚十年

2018-05-06

許智艀]強搶手機事件而涉嫌干犯「普通襲擊」及「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兩罪而於昨日被拘捕,前者可處監禁1年,後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在進一步調查後,警方指許智萴棬A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刑事毀壞」兩罪,即四罪齊發。根據法例,前者罪成最高監禁6個月,後者最高更可被判十年監禁。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六十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意圖作出上述行為,或罔顧他人財產被摧毀或損壞而作出上述行為,都屬違法,最高可被判十年監禁。

未碰身體 亦算普通襲擊

「普通襲擊罪」來自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在法律上襲擊的定義十分廣泛,並不僅限於毆打他人或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如有人揮拳但完全沒有觸碰到對方的身體,或兩人吵架間碰到對方等有不當及不能容忍的身體接觸的行為,都可構成普通襲擊罪。

此前有個案是一名男子在警員耳邊近距離吹口哨而被控襲擊,雖然他沒有觸碰到警員,但其行為等同打向對方耳朵和造成損害,因此被判襲擊罪成。 根據法例,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觸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非誠取用電腦 可囚5年

同時,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訂明,「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定義包括有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旨在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以及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

就「獲益」及「損失」的適用範圍,法例列明不單指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獲益(gain)包括管有既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損失 ( loss ) 包括沒有取得應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法律界中人指出,許智艀b事件發生後公開稱,他取走該名女行政主任電話「以作查閱」,其間「發現電話內記錄了大量立法會議員的個人資料、出入記錄以及身處位置及時間」。

由於許智艀b「取得」手機後查閱了原本無機會看到的內容,他極有可能已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在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方面,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

無意據為己有 難告搶竊

根據法例,任何人不誠實地挪用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但警方昨日並未以此理由拘捕許智腄C

有法律界人士相信,這是因為許智艅繭L「佔據」手機作為自己財物的意圖,就不能視之為「搶奪」或「偷取」,不具備「偷竊」刑事責任成分,而法律上已定義「資料」是「信息」,只會被人「複製」、「抄襲」或「竊讀」,不可能被「佔據」、「失去」或「被拿走」,故估計許智萿漲甈陞憧畦i構成任何與財物有關的罪行。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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