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盡職審查不足夠及未達標
所有客戶訪談均透過電話進行,電話號碼由瑞金提供;沒有獨立核實客戶代表的身份及聯絡詳情;
沒有要求客戶直接確認他們與瑞金的交易金額;
沒有核實瑞金長期合作客戶的真確性;
2、沒以「保薦人指引」要求的方式來監督交易小組
擔任上市保薦人後超過4個月,才委任保薦人主要人員監督交易小組;
一名保薦人主要人員並非負責上市申請,另一名保薦人主要人員又沒有參與盡職審查及與聯交所通訊的過程;
一名小組人員不是保薦人主要人員,但又參與對瑞金資產及業務的盡職審查;
3、盡職審查由初級及欠經驗人員處理,又缺乏監督
電話訪談由兩名資歷最淺成員安排及出席;
電話訪談似乎沒有足夠內部監督;
涉及瑞金客戶盡職審查的工作交由交易小組第二位資歷最淺的成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