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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金融創新受制法規嚴謹

2018-05-24
■陳健剛(右一)指香港法律制度成熟度及複雜度太高,導致金融創新公司難以進入市場。香港文匯報記者莊程敏  攝■陳健剛(右一)指香港法律制度成熟度及複雜度太高,導致金融創新公司難以進入市場。香港文匯報記者莊程敏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莊程敏)國泰君安國際法律部主管陳健剛昨出席一個金融科技與法律論壇時指出,對於金融創新,歐美普遍用破壞性(Disruption)來形容,但在香港業界看來,暫時仍是以傳統行業如何應用到金融創新作為方向。他又引述一些調查指,香港的金融科技發展很慢,市場需求及活力是其中一個原因,但法律制度則是另一個更大的原因,因其成熟度及複雜度太高,導致一些金融創新公司難以進入市場。

陳健剛舉例指,在ICO的監管方面,今年1月香港證監會指出,如果ICO是屬於證券類,都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已向市場上7間加密貨幣交易所發出警告信,警告他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况下買賣屬於「證券」的加密貨幣,並要求將有關加密貨幣下架。直至3月,證監會正式叫停了一間ICO的發行,可看到在現有機制下,監管機構必須為保障投資者作出措施。不過,據悉金管局很快就會公佈第一批虛擬銀行,亦開始推行「沙盒」,所以已開始見到一些「曙光」。

內地監管相對較開放

另外,光大國際副行政總裁沈潔昨出席同一場合時表示,在內地,以前P2P、新借貸業務是很盛行的,但香港法律規定較嚴謹,這類業務通常沒法實現,故企業在不同的法律監管條例下的業務發展是完全不同的。作為券商,平時在作一些境外的投資時,在項目初期會進行很多調查,亦需判斷風險情況,律師的角色則會為其提出很多意見,特別是擔保文件方面,亦會同時聘請中國內地及香港的律師。

她續指,如果集團要進入互聯網金融這個新領域,必須要確保是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目前內地在監管方面有比較開放的勢態,所以它的發展會比較領先,例如在智能投顧、利用大數據來進行資產配置,但香港的監管領域仍未開放,相信未來能應用的場景包括電子KYC(了解你的客戶),集團內部亦正積極朝這方向發展,如未來監管放鬆後,集團亦希望透過這些科技提升效率,更迎合大眾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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