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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君爭產案】辯方:全權受託人有獨立酌情權

2018-06-01

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的遺孀羅杜莉君(羅老太),前年入稟要求撤換管理家族信託基金的「匯豐國際信託」(匯豐信託),以及要求對方交代賬目及賠償,案件昨日在高院第三日審訊。代表匯豐信託的御用大律師Paul Girolami重申,被告作為全權受託人,在履行羅老太的意願時有獨立酌情權。羅氏兩老與匯豐信託之間並無所謂「一般共識」。

對於原告指羅老太於1988年簽署的委託人意願書,是要求被告保持鷹君的控制權,而被告未執行,令三子羅嘉瑞有機會取而代之成為最大股東。Paul Girolami反駁指,意願書上寫的是要求被告在管理信託時保持兩老能有效控制公司資產,而非直接要求被告控制。

Paul Girolami續指,匯豐信託持有的家族信託原持股52.4%,但在2004年向羅嘉瑞、羅啟瑞、羅鷹瑞等6名受益人的名下公司分派股份,令家族信託減持至33%。若羅氏兩老有意保持控制權,為何會放棄信託的絕對控制權、將股權分予子女?況且根據收購守則,持有30%至50%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每年只可增持2%股份,否則會觸發強制性全面收購。

被告現時持有近34%鷹君股份,若真如羅老太的指示增持鷹君至40%,將迫使被告全面收購鷹君,但被告不願亦無能力作全面收購。

Paul Girolami指事實上,歷年來的委託人意願書和信託備忘等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羅鷹石夫婦均以「吩咐」、「建議」、「奉勸」等字眼向被告發出指示,但法例並不約束作為全權受託人的被告須服從兩老指示。

行使酌情權需考慮現實情況

至於原告稱1988年的意願書指明兩老中一方若去世,另一半則成為信託唯一受益人,直至兩人均離世才分配資產予子女。惟被告認為,羅老太現時只是信託的受益對象,若被告將信託權力全歸回她,則違反了信託契據的原意。意願書僅為受託人將來管理信託的方式提供指引,但受託人行使酌情權時需考慮現實情況。

Paul Girolami認為,除非受託人的做法與委託人意願根本上相違,否則受託人有酌情權決定什麼才是對委託人最好的利益。綜觀意願書,羅氏兩老是希望透過信託將資產承傳後代,而被告於執行時視此意願書為一個總體的指引,並無不妥。■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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