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67年前的《公安條例》並無針對大型騷亂的判罰,直至1970年才將暴動罪納入條例中,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10年。在旺角暴動案前,經修訂後的暴動罪僅曾用於檢控參與白石難民營衝突和喜靈洲戒毒所騷亂者。
1989年9月27日,白石難民營內約20名越南船民手持木棍及鐵通,毆打其他敵對難民,最後演變成暴動,警方介入制止。當時,參與暴動人數逾100人,造成24人死亡及130多人受傷。
其後參與暴動者被判囚9個月。其後,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加刑,最終改為判囚5年。
2000年6月4日,逾200名喜靈洲戒毒所本地囚犯圍堵越南囚犯倉,在倉外縱火及向倉內投擲燃燒物件,聲言要燒死越南人。事件中,多名警員、懲教署職員及囚犯受傷,一名越南籍囚犯嚴重燒傷。
其後有8人同時被控暴動罪及縱火罪,分別因縱火罪被判監9年或10年,暴動罪則判4年或6年,刑期同期執行。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