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發文指出,將依法嚴厲懲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網絡傳銷、高利轉貸以及「校園貸」、「套路貸」,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等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犯罪行為;從嚴懲治金融從業人員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內外勾連的「內鬼」以及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金融大鱷」。
當日,最高檢發佈《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打好「三大攻堅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指導和推動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中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據統計,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51,835件70,348人,提起公訴73,650件114,936人。批捕率、起訴率分別達74.5%和91.3%。
區分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說,近年來,檢察機關堅持以辦案為中心,加大金融案件辦案力度,嚴肅查辦互聯網金融、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金融犯罪案件,加強對新型疑難案件、跨區域涉眾型案件的研究和指導,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
萬春表示,在辦案工作中,將堅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嚴格依法辦理金融犯罪案件,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正確區分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創新發展。
記者了解到,最高檢還將積極與國家金融、扶貧、環保等主管部門加強協調,並會同這些部門就解決三大領域突出問題、合力打好「三大攻堅戰」制定出台具體指導性意見,並適時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為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和形成執法司法合力提供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