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南北稻香村商標之爭,兩地法院「前後腳」給出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令輿論嘩然。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尚國先律師告訴香港文匯報記者,兩地法院分別基於不同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作出判決,這並不矛盾。他認為,目前判決可能還未生效,還可能有二審。
香港文匯報記者查詢發現,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南稻侵權的商標,是北稻在1996年申請的「稻香村」三字(註冊號:1011610,由著名政治活動家胡厥文題寫)。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判決北稻侵權的商標,是南稻在1989年申請的廣告體「稻香村」三字和「DXC」三個拼音首字母(註冊號:352997,由保定稻香村早前轉讓給蘇稻)。
尚國先律師表示,北稻和蘇稻分別在不同類別通過商標註冊,取得了有關稻香村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判決,分別是基於不同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作出的,所以並不矛盾。兩份判決可能都是正確的,儘管目前判決可能還未生效,還可能有二審。
「在當下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框架下,蘇稻、北稻通過商標註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沒有錯,法院的判決也可能沒有錯,但是法律絕對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手段。」尚國先表示,稻香村是中華傳統知名品牌,凝聚幾代華夏兒女的情感,現在已不只是兩家公司的事情。法律的智慧是有限的,人們應該尋求一種更好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