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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把脈】刊憲禁止 依法行事 體現法治

2018-10-15

日前,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藉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政府此行動是一次完全符合法治精神的決定,維護了香港整體穩定與利益。

首先,憲法是一個國家中最高的法律,地位高於其他法律。憲法規範具有高度的原則性和概括性,是制訂所有法律的大方向。沒有憲法,法律便不能達至「公平」和「前後一致」,在現實運作中可能產生許多矛盾和衝突,社會不僅不能和諧發展,就連基本人權也可能不獲保障。因此,在法治社會裡,所有法律的制訂皆不能與憲法違背和牴觸。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理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憲法,但因香港的情況特殊,在「一國兩制」的情況下,基本法便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香港的一切法律必須以不違背基本法為依歸。

「民族黨」鼓吹「港獨」 違基本法

然而,「香港民族黨」自成立以來,一直公開鼓吹「港獨」,嚴重違反基本法,挑戰特區政府權威,離間政府與社會各界的互信關係。現在特區政府刊憲禁止其繼續活動,是依法行事,且積極維護香港秩序與穩定的應有之舉,是特區政府在維護香港法治基石上重要的一步。

法治社會中,法律被賦予崇高、神聖的地位,任何人或機構,不論是政府、公司、團體等,都必須遵守法律,即使是立法者和執法者也不例外。法治原則要求政府與人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以防止政府權力過大而剝削人民的利益。

在香港,政府的權力和決策過程等都是有法可依,並不能任意而為。兩個月前,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保安局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根據《社團條例》151章8條,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後保安局經過3次延長申述期,該黨召集人陳浩天於本月14日提交書面申述,經10日後政府刊憲宣佈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完全是依足法律程序的行動。這些行動令市民認識到,特區政府權力亦受制於法律約束。

在法治的社會,任何人在被定罪前都會獲得公平、公開的審訊,在被定罪後亦可享有上訴的權利,這亦是法治精神的重要體現。在香港,市民不會因被懷疑觸犯法律,便立刻被定罪;只有在充足的證據及正當的司法程序下,法院才能把人判定有罪,這樣便可在寧縱毋枉的原則下,避免無辜的人蒙受冤獄。

保安局對「香港民族黨」採取的禁止行動,是經過長時間觀察和收集大量資料證據後而作出,更三次延長其申述期,給予該黨充分的時間回應,不僅是合乎法律條文,同時也依足法律程序。

當前特區政府根據《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是保障「一國兩制」得以落實的合法之舉,回應了打擊「港獨」民意,捍衛了香港的法治精神。■李偉雄 福建中學(小西灣)助理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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