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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公眾妨擾罪」最高囚7年

2018-11-20

控方今次引用的「公眾妨擾罪」,源自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第四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該罪主要針對一些對他人造成滋擾的輕微行為,且涵蓋範圍廣泛,由隨處吐痰、大小便、無理拉動門鈴,或是在公眾地方遊戲、消遣或作喧鬧的集會等滋擾到他人的行為,都可用傳票方式作出檢控,最高刑罰是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但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須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故今次起訴將會引用普通法提出刑事起訴,一旦入罪最高刑罰可判入獄7年。

影響廣泛可引普通法檢控

有資深大律師指,兩種控罪的最大分別在於刑事成分的妨擾罪,其定罪元素必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的擾亂行為,例如堵塞公路,對公眾造成妨礙或影響等,有可能對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脅或影響,且不止是少數的鄰居或街坊,而是令廣泛市民也受影響,便可引用普通法作刑事檢控方式控告妨擾罪。如成功定罪,則可將刑罰大幅提高至最高判囚7年,並會留下刑事案底。

2008年8月9日,有「蜘蛛俠」稱號的英國男子Matt James Pearce攀上青馬大橋龍門架示威,結果導致青馬大橋封閉長達3小時,交通出現嚴重擠塞。他其後被以普通法起訴公眾妨擾罪,並於2009年3月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公眾妨擾罪成,判監6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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