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滬深圳兩大證交所周三晚發佈《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取消了多種情形下的停牌要求,對發行股份重組的停牌原則上要求不超過10個交易日。
兩大交易所稱,上市公司應當審慎辦理停復牌業務,符合規定事由方可申請停牌。兩所新規均取消了不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簽訂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僅發行股份重組可以停牌。公司披露預案或者草案後,交易所對重組方案進行審查問詢及公司回復期間原則上不停牌。此前,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上市公司最長停牌期限可達六個月。
兩所還對三種常見重大事項停牌作了細化規定:如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停牌時間不超過五個交易日;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原則上不停牌,確需停牌的可申請至多五天停牌;上市公司風險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可申請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