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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今屆起鄉代選舉須簽確認書

2018-11-28

參選者須簽署確認書的制度,源起於2016年9月立法會選舉,其後延伸至各級選舉,包括今年舉行的鄉郊代表選舉。

近年越來越多「港獨」分子參加特區立法會的選舉,主流民意普遍認為,不擁護基本法者不應有參選資格。為此,選舉管理委員會在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引入確認書制度。

選管會當時向所有參選者提供確認書,並要求參選者簽署以示明他擁護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即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區是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修改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去年的中西區區議會山頂選區和東華選區補選,及今年6月的東區區議會佳曉選區補選,已引入了確認書制度。選舉事務處發言人其後指出,根據《區議會條例》規定,任何區議會選舉參選人都要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要求與立法會選舉的相關規定基本上相同,而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明年的區議會選舉。

今年2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在駁回「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的選舉呈請時則指,確認書並非強制規定,而是作為一種方式,以協助各選舉主任決定準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故選舉管理委員會享有並獲賦權力可發出有關確認書,而選舉主任在決定陳浩天有否遵從有關聲明的規定時,也有權以陳浩天沒有簽署和交回有關確認書作為考慮因素。

今年鄉郊代表選舉,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了多項修訂。在有關提名候選人程序的部分,首次引入要求候選人要簽署確認書,「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選管會主席馮驊法官當時表示,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均已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聲明擁護基本法各項條文的規定,故鄉郊代表選舉亦應看齊。■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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