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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託憑證(GDR)條件

2018-12-03

■ 符合《證券法》、《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或上市證券的有關規定

■ 境內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存託憑證的,發行價格按比例換算後原則上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基礎股票收盤價均價的90%

■ 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首次公開發行的存託憑證,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內不得轉換為境內基礎股票;境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存託憑證,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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