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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未表商業用意」 首宗「中介」入罪

2018-12-25

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署理監督孫慧儀歡迎及尊重法庭判決,她指本案是2013年《商品說明條例》修訂以來,首宗涉及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當中「未能表露商業用意」的入罪個案,亦是同類不良營銷手法中賠償金額最高的案件。相信判決已反映出不良營商罪行的嚴重性,可對同類案件起極大阻嚇作用。

11個月376宗美容院營商手法舉報

孫慧儀透露,被告認識女事主後,經常以電話短訊向事主發出噓寒問暖的訊息,營造「暖男」形象;在取得事主信任後,又假以「朋友」身份向事主推銷昂貴的美容療程服務。而海關今年頭11個月,已接獲376宗涉及美容院不良營商手法的舉報,但較上年同期的448宗下跌了16%。

她強調,海關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有關罪行,呼籲商戶遵守《商品說明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在購買服務時亦要三思,衡量自身需要和財政能力,網上交友更要小心謹慎,避免墮入消費陷阱。

根據現行《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如在交易過程中,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或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賬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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