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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落地珠海 廣東第二試點 港澳資金北上降門檻

2019-01-08
■QFLP試點在珠海落地,引入資金投向大灣區實體產業等。 香港文匯報記者方俊明  攝■QFLP試點在珠海落地,引入資金投向大灣區實體產業等。 香港文匯報記者方俊明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方俊明 珠海報道)《珠海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近日正式印發,標誌�茈~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試點在珠海正式落地,成為繼深圳後第二個實行QFLP試點的廣東省城市。據《暫行辦法》,相比其他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不低於1,500萬美元等值貨幣,港澳投資者僅需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引入的資金明確應投向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實體產業和基礎設施項目。

QFLP是指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於內地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企業。據《暫行辦法》,為通過珠海落地QFLP試點,推動大灣區建設,港澳投資者的相關准入門檻較其他境外投資者大幅降低。其中,對比其他境外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應不低於1,500萬美元等值貨幣,港澳企業或個人僅需認繳出資應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

涉澳事項允「一事一議」

在境外股東或合夥人滿足條件方面,在申請前的上一會計年度,港澳投資者應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600萬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200萬美元等值貨幣;其他境外投資者應具備自有資產(淨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等值貨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等值貨幣。此外,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澳門企業或個人可適當放寬要求,由領導小組根據具體情況「一事一議」進行審定。

《暫行辦法》明確,QFLP應當投向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實體產業和基礎設施項目,或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為導向,直接投資於實業;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進行投資,市級以上戰略合作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和以投資專項的項目型基金方式投資於實業的情況除外。

促產業升級和高新發展

業內人士分析說,珠海落地QFLP試點,將為港澳投資者在珠海設立外商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人提供便利,有利於澳門利用境內、外股權投資市場發展財富管理特色金融產業,並吸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股權投資企業在本地集聚,促進珠海以及大灣區產業結構升級和高新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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