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強積金制度的供款水平
■ 為僱員自願性供款提供稅務優惠,但以自願性供款及強制性供款不多於入息的15%為上限;
■ 容許成員更靈活選擇投資及引入更多資產類別和市場,以鼓勵增加供款。
設立和推行「積金易」中央平台
■ 不建議分階段推行「積金易」;建議透過新智能身份證,將「積金易」平台融入政府的智慧城市計劃。
推動強積金受託人或保薦人提供投資意見
■ 受託人或保薦人可利用「積金易」平台,經成員的強積金戶口介紹投資產品。
改善強積金計劃的獨立管治和監察
■ 短期內提高受託人董事局獨立非執董的最低人數要求,長遠則可增設獨立的管治和監察委員會。
更新《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 修訂條例賦予積金局更大酌情權和彈性,包括更新投資限制以納入合適的新資產類別和市場。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馬翠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