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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劉進圖囚19年 兩刀手上訴失敗

2019-02-28
■劉進圖當年遇襲送院搶救後左手做出「OK」手勢。 資料圖片■劉進圖當年遇襲送院搶救後左手做出「OK」手勢。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明報》前總編劉進圖於2014年遇襲被斬至重傷,兩名刀手翌年被裁定意圖造成對方身體嚴重傷害等罪,重囚19年。兩人早前不服定罪和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申請。法官昨頒下判詞維持原判定罪和刑期,重申兩名上訴人收取巨額報酬犯案,行兇前跟蹤受害人多時,事後又迅速潛逃內地,明顯是要逃避追捕,認為判囚19年並不過分,又提醒申請人,他們所干犯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兩名上訴人分為葉劍華(43歲)和黃志華(43歲)。就不服定罪一項,申請人黃志華提出審訊期間,控方無援引任何證據或傳召任何廣東省羈留所職員作供,去證明兩名疑犯是自願在內地作供。

法官反駁指,控方並無責任提供以上證據;即使疑犯作供的自願性有待商榷,目前證物已足夠反映當時情況。另補充指,斷定疑犯作供的自願性是陪審團的工作,法庭無權覆核陪審團的決定。

就不服刑期一項,申請人認為法官判刑時,多餘地將劉進圖的新聞工作者身份納入考慮因素。

此外本案與其餘兩宗同類傷人案件比較,顯示本案刑期過重。

法官反駁指,原審法官判刑時提及「保護新聞工作者」等字眼並沒有錯,而兩被告知否劉是記者、或劉在《明報》的職位,均不影響判刑。由於劉的傷勢不輕,事後永久喪失跑跳能力,而兩名被告是有預謀犯案,亦難以相信兩人行兇前會不知道劉進圖的身份背景,故決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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