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會在近日提交的意見書中,稱該會對保安局修訂《逃犯條例》「強烈保留」,並稱香港巿民及在港外國商會對內地法律和司法制度「深感憂慮」。保安局昨日回應指,根據條例,必須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才會移交,故只會涉及欺騙或犯罪意圖的商業罪行才會考慮移交。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有關行為必須在香港也是嚴重罪行才會被移交。■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美國商會近日就《逃犯條例》修訂向保安局提交意見書,稱香港有別於內地的法制、良好法治和司法獨立的聲譽,是國際商界來港做生意的主要基礎,任何增加在港居住或是過境香港的國際商界行政人員,被捕或是引渡到內地的安排和舉動,都會「損害香港作為安全穩定營商環境的形象」。
該會續稱,是次修例會成為外商評估是否在港建立或保留基地的主要因素,憂慮這會損害香港國際商業中心的競爭力,故對修例有「強烈保留」。
林建岳盼政府解畫
經民聯監事會主席林建岳表示,香港商界認為修改《逃犯條例》或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並期望特區政府多解釋修例,清楚說明修例對營商環境造成的影響。
盧偉國:需定義可移交「重罪」
經民聯主席盧偉國則指,特區政府需要解說如何定義適用於移交的罪行為「嚴重」。
保安局發言人回應媒體查詢時表示,任何外地罪行,必須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才可移交。外地行為在香港不屬刑事罪,香港完全不會考慮移交。
發言人解釋,一般形容為商業罪行的,是指欺詐、偽造文件等罪行。這些罪行必須是有欺騙或犯罪意圖的,若沒有欺騙或犯罪意圖,在香港不構成罪行,所以不小心或錯漏行為在香港不構成刑事罪,完全不會移交。
發言人重申,保安局現正就修例建議整理和分析收集的所有意見,包括商界和其他渠道的意見,會審慎處理,盡快完成建議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重申修例堵現存漏洞
發言人強調,是次的修例建議,目的是處理本港少女在台灣被殺案,同時亦填補現有制度的漏洞,讓保安局可以與現時未與香港簽訂長期協議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以個案形式,以同一標準及互相尊重的原則,處理嚴重罪行逃犯的移交。
有關的移交過程,會由政府和法庭雙重把關,在個案移交方面,政府有全權不處理有關請求,如決定處理,則整個過程必須符合現有法律下所有相關的人權保障。
湯家驊:涉政治罪行不適用
湯家驊在facebook發帖時則指,商界對修例的顧慮「不必要但可理解」,因有關適用於移交的罪行的行為,必須在香港也是嚴重罪行才可移交。
他續說,除非涉及欺詐,否則一般行政失誤在港並非嚴重刑事罪行,所以不存在可被移交之可能性。若涉及政治因素,則在現有法例下,任何罪行也不可移交。
在稅務罪行方面,湯家驊說,在適用於移交的46項罪行中,只有第三十六項「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最接近。「一般而言,普通法法庭不會協助他國追收稅款,所以如果修訂同時修改第三十六宗罪,令該項罪只適用於有欺詐元素的罪行,應該也符合法律原則,政府可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