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日在回應印花稅事宜時表示,特區政府在處理印花稅事宜上,一直依法辦事。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1)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須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第41(1)條就繳納印花稅的豁免並無附帶條件。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可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在香港回歸前,當時的英國政府亦獲相同的印花稅豁免。
中央人民政府駐港部門的子公司如在香港購買物業,特區政府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52條豁免其繳交相關印花稅。原則和第41條的一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或披露個別個案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