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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個案移交有先例 台政客「雙重標準」

2019-03-09

保安局建議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到香港以外其他中國地方,這種做法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並非新鮮事。英國、加拿大及新西蘭等多個國家及地區均以「個案形式」,向未與其簽訂正式協議的國家及地區移交逃犯。近日最受關注的台灣也有先例:早年,台灣就以這方法向英國申請將逃犯移交到台,不禁令人質疑,台灣政客反對「個案或移交」,實有「雙重標準」之嫌。

歐亞非多國均有安排

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的做法在不少國家及地區行之已久,英國、加拿大、新西蘭、愛爾蘭、馬來西亞、南非等國家均有相關安排,用意是以特別移交安排補足常規的移交逃犯漏洞,從而打擊犯罪分子及防止他們潛逃,但外國政府不會在逮捕或聆訊之前不當地披露嫌疑人的敏感、機密資料。

外國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的做法一般是在接獲相關國家提出逃犯移交請求後,由特定的政府高官審批。如果官員簽發證明書接納移交申請,被捕逃犯會先到法庭受審,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引渡,逃犯有抗辯及提出司法覆核權利。

台曾與英訂協議引渡

台灣亦有類似先例,2010年,印度裔英國籍商人林克穎(Zain Dean)在台灣涉醉駕撞斃一名男子,最終被判囚4年。不過他保釋上訴期間易容,並借用他人護照潛逃至蘇格蘭。

台灣當局當時向未有與之簽署移交協議的英國提出引渡要求。兩地最終在2013年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了解備忘錄》,林克穎隨即在蘇格蘭被捕,法庭之後亦批准將他引渡到台灣。不過,案件之後經多次上訴,至今仍未有最終判決,他暫時未被引渡。

從這宗案件可見,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在台灣也非新鮮事,如今部分政客故意阻撓,令人質疑是「雙重標準」。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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