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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洪良案 投資者有得賠

2019-03-15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昨日已知名字的兩家涉事上市公司,其中中國森林自2011年1月26日起停牌,其後清盤,並於2017年2月24日被取消上市地位,天合化工亦於2015年3月26日停牌至今。當年的小股東可能都想知道,能否獲得賠償。根據2012年的「洪良案」,投資者是有機會獲得賠償的。

就中國森林的善後而言,證監於2017年1月入稟高院,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這把「尚方寶劍」,要求造假的中國森林或有關人士,包括保薦人渣打、瑞銀,以及上市時的核數師畢馬威,須向受影響的小股東還原交易「回水」,有關案件目前仍在訴訟階段。

事實上,證監過去曾多次引用相關條例,最經典的為2012年的「洪良案」。

洪良上市造假 回水10.3億

2009年上市的台資公司洪良國際,因涉及招股資料造假及誇大財務數據,翌年被廉署搜查及遭證監勒令停牌,並被法院凍結近10億元資產,至2012年6月,法院頒令洪良須以停牌前的每股2.06元,向7,700名小股東回購股份,合共「回水」10.3億元。當年洪良國際的保薦人、台資的兆豐資本亦被重罰4,200萬元兼釘牌,兆豐資本之後更退出本港市場。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昨表示,今次證監的行動顯示了打擊失職保薦人的決心。他指,小股民可向涉事的保薦人循民事追討賠償,因為投資者依賴有關保薦人給出的訊息進行買賣,結果有關保薦人並沒有盡職審查,這是可以提出民事索償的理據。

但譚紹興指出,本港沒有集體訴訟制,若果沒有證監幫手,小股民打官司就只能「靠自己」,由於打官司費用高昂,當初投資額可能只是幾萬至幾十萬元,最後就算贏到官司,追到的賠償都不夠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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