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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保全安排 港拓仲裁優勢

2019-04-03
■鄭若驊(右)與楊萬明握手。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鄭若驊(右)與楊萬明握手。 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

允向內地申請保護財產證據 成唯一已簽署司法管轄區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天琪)隨�茪漲a司法制度不斷完善,香港與內地的法律協作越來越多。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容許以香港作為仲裁地的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及證據等保全,防止出現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等情況。鄭若驊表示,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簽署有關文件的司法管轄區,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提供巨大支持,並期待兩地法律界加緊合作,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為國家依法治國出一分力。

目前以香港作為仲裁地的當事人不能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安排》容許他們在裁決作出前,更可以就仲裁程序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以防止仲裁其中一方的當事人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確保仲裁程序能有效進行。同時,內地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亦可向香港法院申請強制令以及其他臨時措施。

根據《安排》,由合資格並經指定的香港仲裁機構管理的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向兩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安排》會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和香港特區完成相關程序後,另訂日期生效。

鄭若驊:體現創新思維

鄭若驊在簽署儀式上致辭時表示,《安排》簽訂後,香港成為唯一與內地簽署有關仲裁保全協助文件的司法管轄區,標誌�荂u一國兩制」為香港所帶來的優勢,亦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律政司的創新思維,同時有助於提升香港國際仲裁服務的競爭力,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提供巨大的支持,對香港仲裁的發展有莫大的重要性。

她指出,仲裁是跨境商業活動主要解決爭議的方式,保全措施也是仲裁經常用到的方法,當事人進行仲裁時、甚至在仲裁程序開始前,有可能需要向仲裁庭或仲裁地外的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尋求司法協助,例如申請命令維持現狀,防止另一方當事人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等。

鄭若驊說,《安排》為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提供了明確、有效的法律機制,並確定內地仲裁程序當事人可根據現行法例向香港法院申請臨時措施,「我對這一個安排感到非常高興,我相信香港的法律跟仲裁界對這一個安排也感到非常開心,安排也對支持香港的發展十分重要。」

「一國兩制」優勢惠兩地

她提到,香港與內地就民商事不同範疇已經簽訂了6項相互法律協助安排,包括今年1月在北京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期待兩地法律界加緊合作,互相交流,發揮在「一國兩制」下兩地的優勢,互惠互利,為兩地的發展、為國家依法治國的政策出一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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