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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個稅政策 兩部委發文解讀

2019-04-1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海巖 北京報道)對於包括港澳人士在內的境外人士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繼上月中旬發佈《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後,昨日再次發文解答相關政策,就無住所居民境內外所得劃分、境內所得應稅額計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等多方面進行了界定。

境內工作天數含個人休假

這份由財政部稅政司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及國際稅務司聯合發佈的《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解答》稱,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佔當期公曆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於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其中,境內工作天數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

至於擔任董事、監事、高層管理職務的無住所個人,文件表示,「其境內所得判定的規則與一般無住所僱員不同。高管人員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負擔的報酬,不論其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均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應在境內繳稅」。

對於無住所個人按照稅收協定(包括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稅收安排)居民條款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文件稱,「即使其按照稅法規定為中國稅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選擇享受稅收協定條款的優惠待遇」。主要優惠待遇包括:境外受僱所得協定待遇、境內受僱所得協定待遇、獨立個人勞務或者營業利潤協定待遇、董事費條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或者技術服務費協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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