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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秘書長:內會作指示 早已有慣例

2019-05-08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選舉主席的爭拗不斷,反對派聲稱內務委員會無權發指引更換會議主持人。立法會前秘書長吳文華昨日接受媒體查詢時以書面回應事件指,內會有歷史慣例,可適當時候向法案委員會給予指示,相關監察權力包括可應要求介入選出法案委員會主席的相關事宜。

在2008年至2012年間出任立法會秘書長的吳文華指出,內務委員會與法案委員會的關係特殊。「我們別忘記議會程序並不單是指條文上所寫的,亦要看先前的慣例和一向大家都接受的做法。」

她解釋,內務委員會前身是OMELCO(Office of the Unofficial Members of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Councils,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年代的LegCo In-house(立法局內務會議)。「它的主要功能是決定一項快將或經已引進的法案或附屬法例該如何處理,包括是否成立委員會進行審議,和監察它的工作進度,及適時給予指示,確保法案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審議。」

議員向來十分尊重

她續說:「LegCo In-House在1992年被正式納入立法機關的架構後改名為內務委員會,它同時兼起當時解散了的OMELCO In-House的工作,即包括制定內務守則的工作。內務守則所包括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就會議常規內所指明的程序提供一些做法,方便議員工作。而這亦包括開會的安排,供所有非正式委員會參考使用,雖然屬於指引,但大家都十分尊重。」

吳文華指出,負責審議法案的委員會亦在當時正式成為法案委員會,「當時我被委任為該檢討委員會秘書,所以很清楚。我和當時負責草擬條文的法律顧問杜俊能刻意將當時的做法反映在會議常規內,即包括內務委員會有責任成立和監管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並給予指示(directions)。」

內會曾作出無數指示

她坦言,過去20多年來,內務委員會已給予無數的指示,包括停止法案委員會工作,指令它在交了報告後仍繼續開會,處理一些未解決的問題等等。「這些都是指示,與一般作為參考的指引不同。內務委員會就開會程序可提供一般性的指引,但對法案委員會,則可提出指示。」

至於選舉委員會主席,「我們真的從沒想到不可以在第一次會議選出來。因此遲遲未能選出主席,引致委員會不能展開工作,這還是第一次。如果是一個事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便不宜介入,極其量是給予指引,但對法案委員會,它有監督職責,所以可以給予指示。」

內會可被要求介入

吳文華解釋,一般來說,如果負責選主席的議員因個人原因不能有效地或公正地主持選舉,概念上這是一個Unable to act的問題,委員可建議換人,但都是在該委員會的會議上做。然而由於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都沒有說明,那內務委員會便可被要求介入,填補這空白的部分了。

她呼籲各方平心靜氣地尋求妥善的解決方法,「我在這邊廂(緬甸)用心指導國會議員如何履行他們的責任,而那邊看到自己家中的議會出現那麼多問題,實是很難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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